北 京 铁 路 局
科技成果审查管理办法
京铁师[2005]133号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提高科技成果的水平和质量,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正确评价我局开发并管理的科技成果,促进铁路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审查是指路局组织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按照审查程序、形式和内容,对应用技术成果进行评价和认定,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审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促进铁路技术创新、转化生产力为目标,注重评审质量、讲求实效。
第四条 路局科技成果的审查工作由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局科委)领导,局总工室科委办归口管理并具体负责。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申请进行审查:
1. 正式列入局年度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
2. 有利于安全生产或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在全局有推广价值的经批准的少数计划外重要应用技术成果;
3. 计划内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需要进行技术认定的;
4. 样机上道(线)前的技术认定
第六条 下列成果不予审查:
1.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2. 软科学研究及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已申请专利或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3. 涉及行车安全、需统一制式的,按部有关规定办理。
4. 一般的技术改进及应用技术成果、一般的计算机软件
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审查一般采用会议方式进行,对个别确需采用函审或检测审查的项目,须由成果完成单位提报书面理由并经局科委批准后,比照国家科委制定的科技成果函审鉴定或检测鉴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局科委办负责聘请 5-9 名同行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成果完成单位应协助局科委办做好审查的准备工作。所聘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
2. 对被审查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路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科技成果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审查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或课题组内其他单位人员)不作为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审查。
第九条 审查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专家应对被审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和结论,并对所提出的结论负责。审查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对被审查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第十条 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独立进行工作,有关负责人及组织审查单位不得干涉。在审查工作中专家提出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要求,课题单位应认真研究并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一条 需要路局进行审查的科技成果应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向路局科委办提交北京铁路局科技成果审查申请表(见附件 1 ),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要求,并经过连续半年以上的现场实际应用期的考验;
技术资料齐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归属和主要完成人员排序争议。
上道试验审查项目需提交研制、技术、型式试验(或检测)报告和试验大纲等资料;阶段性审查项目需提交研制、技术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向局科委办和专家提交的技术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新产品(设备)类成果:
1. 北京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合同;
2. 研制报告(主要包括课题提出的必要性、国内外现状、技术方案优选过程、研究(制)过程等)
3. 技术报告(主要包括技术原理、详细技术方案、技术关键、技术指标及相关图纸、软件等);
4. 使用、维护说明书
5. 用户使用报告(使用单位连续使用半年后的评价,包括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意见);
6. 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7. 国家、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如涉及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等问题,须出具相关机构的检测评估报告;
8. 组织审查单位指定测试组测试出具的现场测试报告;
9.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类成果:
1. 北京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合同;
2. 研制报告(主要包括课题提出的必要性、国内外现状、技术方案优选过程、研究过程)
3. 技术报告(主要包括技术原理、详细技术方案、技术关键、技术指标及相关图纸、软件等);
4. 主要技术条件及应用说明;
5. 用户使用报告(使用单位连续使用半年后的评价,包括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意见);
6. 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7. 组织审查单位指定测试组测试出具的现场测试报告;
8.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计算机软件类:
1. 北京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合同;
2. 研制报告(主要包括课题提出的必要性、国内外现状、软件需求说明、概要设计说明、数据要求说明、技术方案优选过程、研究过程)
3. 技术报告(主要包括详细设计说明、数据库设计说明、技术关键、技术指标及相关软件等);
4. 用户手册、操作手册;
5. 用户使用报告(使用单位连续使用半年后的评价,包括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意见);
6. 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7. 组织审查单位指定测试组测试出具的现场测试报告;
8.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第十三条 局科委办收到审查申请及完整技术资料之日起十五天内,明确是否受理,并做出答复。对符合审查条件的,在局科委确定的审查日期前一周由课题组将技术资料送交应聘的专家。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审查的主要内容:
1. 是否完成合同的要求;
2. 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度;
3. 课题组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相关规定;
4. 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条件和前景;
5.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审查委员会应对被审查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做出科学、客观、准确的综合评价,对审查意见负责。路局科委有权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责成审查委员会纠正。
第十五条 通过审查的科技成果,经局批准,由局科委办印发审查意见(附件 2 )。科技成果通过审查后,成果完成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有关文件、资料报局档案馆存档。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如窃取他人成果、或在审查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终止审查,已完成审查的予以撤销(包括追回证书、荣誉和奖励)。
第十七条 参加科技成果审查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规范,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审查工作的干扰。组织科技成果审查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八条 参加科技成果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未经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审查成果的技术关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局科委办负责解释。前发京铁师 [1997]386 号同时废止。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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